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县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黔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黔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以来,万某某因向“全鑫行公司”投资受损,在相关案件刑事诉讼过程中,与全鑫行公司其他受损人员不断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为受损群体挽回经济损失未果,后商议向黔西县人民政府上访。2020年4月10日上午,万某某通过“金融受害大家庭”微信群发布邀约信息,邀约受损人员于2020年4月13日上午至黔西县人民政府行政中心集体上访,“丹澜”、“凯富云润”等其它公司投资受损人员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看到上述信息后,向万某某询问“丹澜”、“凯富云润”等公司受损人员是否参加,万某某表示人越多越好,之后李某甲以微信信息、电话联络等方式邀约了多名受损人员。2020年4月13日上午9时许,“全鑫行”、“丹澜”、“凯富云润”等公司上百名投资受损人员至行政中心广场聚集,万某某遂组织受损人员至行政中心正大门处跪访,跪访中受损人员大喊“还我血汗钱”口号,相关工作人员到场劝阻,受损人员仍然滞留于行政中心正大门处,直至中午12时许公安民警将万某某、李某甲等人强制带离后,其他受损人员才逐渐离开现场。跪访期间,行政中心正大门被堵,工作人员、办事群众均不能正常进出,严重扰乱行政中心办公秩序,无法正常办公。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情况说明、回复、悔过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张某某、肖某某、彭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员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人身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个人投资受损,在相关案件刑事诉讼过程中,在万某某的策划、组织下,积极邀约其他受损人员至黔西县人民政府行政中心集体跪访,严重扰乱行政中心办公秩序,无法正常办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鉴于李某甲无犯罪前科,于本案中系积极参加者,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确有悔罪表现,其犯罪情节轻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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