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5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湛江市**学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房,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19年10月30日因犯单位行贿罪被本院不起诉。
辩护人许德鸿,广东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1月23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将本案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担任湛江市**学校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15年湛江市**学校招录891名学生,收取学费共计1378万元,入账1084.4万元,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以收取学费不入账方式累计侵占湛江市**学校学费资金35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认定李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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