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大学文化,天津市**医院手术室护士,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河北区**里**栋**号。2019年1月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5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2月19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于2020年2月15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2月19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同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于同年4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5月29日第二次退回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于同年6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18年11月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同伙遆某某(己判决)组织下伙同毕某某、刘某某、冯某某、杨某某(己判决)及公某某(在逃)等人为谋取暴利,在互联网上寻找肾脏的“供体”李某乙、夏某某及“受体”李某丙等人,并通过同案犯詹某某(己判决)向同伙叶某某(己判决)租用津南区**医院手术室,由遆某某、刘某某等人租用了小站镇前营村的四合院等场所,对“供体”李某乙、夏某某,“受体”李某丙等人进行非法肾脏移植手术完成买卖肾脏的交易。其中同案犯遆某某、杨某某等人通过“受体”李某丙等人非法获取现金100万余元。经鉴定,“供体”李某乙、夏某某被摘除了左侧肾脏。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伙同遆某某等人于2017年间在东丽**医院通过非法的肾脏移植手术进行人体器官买卖。
经本院审查认为:
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参与2018年11月已查实“供体”、“受体”的犯罪事实,虽然有同案犯指认其在2016年、2017年曾参与过非法肾脏移植手术,但实施具体犯罪行为时的“供体”、“受体”及现场情况、具体交易过程等均未能查实,属于关键证据缺失。
2018年11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收到同案犯遆某某告知手术时间的微信,但无其他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具体参与了2018年11月17日晚的非法肾脏移植手术。无其他证据证实其居间介绍了“供体”、“受体”。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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