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下检二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65********,汉族,文化程度本科,退休,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下城区**里**小**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深圳市注册成立,该公司通过运营TPS138.com电商平台,以“共享经济”为名设立奖励制度,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利用复杂的奖励机制在全球范围内构建金字塔型会员体系,中获取钱财、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016年7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经朋友介绍,通过微信群注册成为云集品平台会员,同时使用其家属的身份信息注册会员,并将云集品链接分享给其亲属或者朋友,通过推广宣传该电子商务平台,发展下属会员,用于获利及提升会员等级和销售等级。至案发前,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会员等级为钻石级、销售等级为全球销售副总裁,会员ID为1380203815,在整体会员层级关系中处于第19层,下线层数(含本人)有29层,下线会员(含本人)有141799个,直接发展李某乙、虞某某、申屠某某、金某某、李某丙等人,奖励金额汇总43535.05美元,提现10891.98美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向本院退赃人民币7.5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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