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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窝藏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59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7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柘城县人,现住河南省柘城县****村,农民。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窝藏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后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2月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限期两次(第一次自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第二次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李海(另案处理)在海南省海口市云龙镇**人民法庭斜对面**处,持刀将被害人何某某捅刺致死。同年1月22日,李海回到位于河南省**县的家中后告诉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曹某某(已起诉)其犯事了,李某甲便劝其投案自首,李海拨打110电话投案未果。随后,曹某某协助李海转账到李海的账户上,并送李海到客运中心,之后李海于2月23日外逃出境至老挝。李海出逃国外后,多次打电话找李某乙(另案处理)借钱,李某乙便向李海微信转账人民币3000元。之后,李海又多次找李某甲、曹某某等人要钱,曹某某都拒绝了。2019年2月17日,李某乙将人民币10000元汇到李海提供的账户上。几天后,李某甲又将曹某某找到其家中,将其与李某乙凑到的人民币15000元交给曹某某转账给李海(实际转账人民币14964.95元)。

本院认为,李某甲明知李海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构成窝藏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符巧茜

                             书  记  员:林师米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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