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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1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户籍地贵州省黔西县**镇**小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小区,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该局于2019年11月1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龙洞堡分院急诊大楼二楼检验科化验窗口处将被害人李某乙一灰色手包内现金人民币3005元盗走。2019年10月22日9时许,公安机关将李某甲传唤到案。被盗现金已追回并发还李某乙,李某乙对李某甲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现金(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

5.辨认笔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及截图。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财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李某甲予以谅解,故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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