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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7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女,1983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村委会**小组**。因盗窃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先后于2020年6月10日、6月13日、6月14日、6月15日四次在宝安区**街道**路**号**超市买菜时,趁超市工作人员不注意携带未付款的物品离开。2020年6月15日,李某甲携带未付款的猪肉(标价人民币47.3元)离开超市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事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和**超市之间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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