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一部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77********,汉族,文盲,无业,住江阴市**镇**路**号**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乡**村**号)。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20年5月11日,在江阴市**镇**路**号**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时,趁隙窃得工友被害人仇某某放在**号打包车间东北角工作台上的枚红色华为MATE30(5G)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145元。窃后将手机藏匿于公司停车棚一铝合金门窗下。被害人发现手机被窃后报警,民警经调查并询问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李某甲承认盗窃并陪同民警找到藏匿的手机,被盗手机已归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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