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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住江油市**镇******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江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凌晨2点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到离家不远的江油市西屏镇**砂场内,发现李某乙停放在大门内的电瓶车未锁,即趁无人之际将车盗走,推回家停放在自己家中,准备次日变卖。次日该车辆被警察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后经江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259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李某甲在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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