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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4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河南省鄢陵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7月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4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伙同刘某某、李某丙(均另案处理)至路桥区螺洋街道岙王村岙王桥附近的一处瓜棚,窃走洪某某、牟某某种植在瓜棚内的七八个西瓜后逃离现场;

2、2019年5月27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伙同刘某某、李某丙至路桥区螺洋街道岙王村岙王桥附近的一处瓜棚,窃走洪某某、牟某某种植在瓜棚内的七八个西瓜后逃离现场;

3、2019年6月8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伙同刘某某、李某丙、张某某(另案处理)至路桥区螺洋街道岙王村岙王桥附近的一处瓜棚,窃走洪某某、牟某某种植在瓜棚内的十多个西瓜,在逃离现场时被当场抓获。

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2019年6月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构成盗窃罪。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谅解、认罪认罚、初犯、偶犯、部分未遂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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