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三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行政村**村**号。2013年9月10日,因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决定罚款人民币2786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4年3月31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决定行政拘留20日、罚款人民币3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22日、自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5月6日)。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6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在昌平区**镇**村**号,入室盗窃张某甲(男,37岁)家中挎包内现金800元。后被当场抓获。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进入被害人张某甲(男,37岁,山东省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的家中,盗窃张某甲包内现金人民币800元。2019年11月7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人李某甲被民警查获。

2019年11月1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人张某乙及李某乙的证言、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证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入户盗窃的事实。

2.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证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到案过程;

3.谅解书证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得到被害人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随案移送现金、手机已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