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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90********,汉族,大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住**路**号**栋**号,无前科,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09月15日被石峰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该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18年年底由其父亲李某乙介绍认识易某某,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先后多次从易某某处购买假酒11.18万元,主要购买五粮液、茅台和剑南春三个品牌,除用于自己结婚及应酬外,销售给谭某某、韩某某假酒5.52万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证人韩某某的证言相互矛盾,且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供述销售假酒给谭某某金额为2.76万元,只有被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没有谭某某的陈述及其他任何证据予以印证,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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