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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瓦检公诉刑不诉〔2019〕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6416,汉族,高中文化,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共济街道胜利社区**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14日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6日、2019年8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瓦房店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8日12时许,马某某在冯某某家中被其儿子李某甲发现。后李某甲对马某某实施殴打并不许马某某离开。随后冯某某的丈夫李某乙来到现场,对马某某实施殴打,并不许马某某离开,直至当天晚上22时许才让马某某离开。马某某被非法拘禁时间长达10小时。造成马某某鼻子出血,全身不同程度受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瓦房店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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