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不诉〔2020〕Z5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后,于2020年2月14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梁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4日补查重报。
化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2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和家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等人与堂大哥李某己、李某庚一家在广东省化州市**镇**村两家人的祖屋宅基地处,因划清地界一事双方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李某甲持一把木柄铁铲顶住李某己后腰背部位,将对方推行了约一米距离。事后李某己步行返回到家中后,不到半小时便感到身体不适,后经送平定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己符合因患冠心病导致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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