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现住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其经营的位于常德市德山经开区**社区**小学对面的**超市(距**小学大门口134米)内放置2台3人位赌博机,违法所得总计6400元。经常德市公安局认定上述赌博机均系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同案人胡某某(已起诉)将1台2人位捕鱼机放置在李某甲经营的**超市内,胡某某负责赌博机的维护及与李某甲结算,李某甲负责赌博机的上下分及结账,胡某某支付每月400元电费和收益的20%给李某甲,胡某某得收益的80%。经统计期间李某甲违法所得4400元。

2.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水果机老板(身份不明,未到案)在李某甲经营的**超市内放置1台1人位水果机。李某甲负责提供场所、给赌博机上下分及结账,水果机老板支付李某甲每月400元电费。经统计期间李某甲违法所得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2.常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及同案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常德市公安局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6.辨认、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