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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4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因故意毁坏财物罪嫌疑,于2020年9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由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9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区**镇***村*****号。因故意毁坏财物罪嫌疑,于2020年9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由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并于2020年9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区**街道**村****号。因故意毁坏财物罪嫌疑,于2020年9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由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并于2020年9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张某某、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张某某、章某某三人酒后与在***饭店用餐的客人李某乙、陈某某等人发生了冲突,李某甲、张某某、章某某被打受伤,三人为找躲进***饭店的李某乙等人而毁坏饭店的玻璃大门等财物。宝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因具体损坏程度不详、无法提供维修单据而对毁坏财物价格不予受理。经法医鉴定,张某某所受的损伤为轻伤二级;章某某为轻微伤;李某甲为未达轻微伤。案发后,李某甲、张某某、章某某的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已对***饭店进行赔偿,饭店出具谅解书,对三人的行为进行谅解,不再追究三人的刑事、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某甲、张某某、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已进行赔偿获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张某某、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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