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80********,汉族,小学毕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乡**号,住西峡县**镇**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 2020年9月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夜,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在西峡县军马河镇**饭庄就餐期间,酒后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吵,后两人在饭店门口相互殴打,造成张某某受伤。
经鉴定:张某某右侧外踝骨折属轻伤二级,身体其他处损伤属轻微伤。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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