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蔚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5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住蔚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5日被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7时许,在蔚县南留庄镇商业街集市上,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被害人史某甲因为摆摊发生冲突,李某甲与史某甲厮打,致史某甲鼻骨骨折,2020年9月4日经蔚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史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史某甲,取得了史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谅解书、收条、调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李某乙、薛某某、冀某某、史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史某甲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李某甲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史某甲,取得史某甲谅解,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蔚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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