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7********,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12月3日退回弥勒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1年1月3日补查重报。
弥勒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19年8月23日20时许,因家庭矛盾,张某乙打电话给被害人张某甲,让张某甲过去他家。张某甲去到张某乙家门前,张某甲与张某乙媳妇李某乙的父亲李某丙和母亲高某某发生争吵,张某甲就拿出随身携带的催泪瓦斯向李某丙、高某某、李某乙的兄弟李某甲进行喷射,在喷射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上去抢张某甲手中的催泪瓦斯,在抢的时候,李某甲用手推着张某甲一下,致使张某甲被推倒在地上。张某甲觉得腰部疼痛,于2019年8月30日到弥勒第一医院治疗,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后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弥勒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弥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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