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刘某某,贵州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8日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花溪区检察院收到该案后,于同年7月2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9日补查重报。
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移送起诉认定:1998年6月28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乙(另案处理)、李某甲在贵阳市花溪区**乡**村路过“云上”公路时与被害人于某某发生口角。随后,犯罪嫌疑人李某乙、李某甲回家拿刀在公路边遇到被害人于某某,二人对其进行殴打,其中李某乙持刀捅杀被害人于某某的右胸致其倒地,随后犯罪嫌疑人李某乙、李某甲离开作案现场。当天23时许,于某某被人发现时已经死亡并报案。经鉴定,被害人于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杀右胸部,损伤胸内脏器致大失血休克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贵阳市公安局
花溪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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