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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刘某某,贵州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8日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花溪区检察院收到该案后,于同年7月2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9日补查重报。

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移送起诉认定:1998年6月28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乙(另案处理)、李某甲在贵阳市花溪区**乡**村路过“云上”公路时与被害人于某某发生口角。随后,犯罪嫌疑人李某乙、李某甲回家拿刀在公路边遇到被害人于某某,二人对其进行殴打,其中李某乙持刀捅杀被害人于某某的右胸致其倒地,随后犯罪嫌疑人李某乙、李某甲离开作案现场。当天23时许,于某某被人发现时已经死亡并报案。经鉴定,被害人于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杀右胸部,损伤胸内脏器致大失血休克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贵阳市公安局

花溪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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