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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80********,汉族,初中,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镇**村**组。2001年10月12日因犯抢夺罪被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肇东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 年6 月28 日下午15 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摩托车驮女友吕某某与前男友李某乙在******屯往**镇去的道口见面,后吕某某与李某乙发生争吵,并撕打在一起,李某甲见状遂驾驶摩托车将李某乙撞倒后逃走。经鉴定:李某乙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害人李某乙向肇东市公安局五站派出所报警,肇东市公安局五站派出所工作人员接警后,于2011 年8月2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2019 年12 月10 日6时许,在肇东市**镇**村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家中将其传唤到案。

    现李某甲与李某乙达成民事赔偿,并取得李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和解书、谅解书;证人吕某某证言;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绥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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