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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9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9时许,被害人沈某某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办民安圩“妙记大排档”内饮酒就餐时与隔壁桌李某甲发生口角冲突,双方均在醉酒的情况下,李某甲举起身边塑料椅向沈某某头部击打,断裂的塑料椅锋面将沈某某头部、额部划伤。2019年11月21日,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3月25日李某甲赔偿沈某某人民币25000元,沈某某出具谅解书,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书,2020年4月7日李某甲主动到民安派出所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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