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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二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广东省廉江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6日15时许,在广东省廉江市**街道办**村委会**村李某乙太的屋背后处,李某戊见到李某乙太在该处田地中安置排污管,认为李某乙安置排污管的位置已经占用他家田地,遂与其弟弟李某丙及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等人一起阻止李某乙安装排污管,双方发生争执并打斗,当时李某乙与其儿子李某戌、李某己在场,双方打斗场面混乱,李某戊手拿一把刀将李某戌的手割伤,李某乙、李某丙二人亦有损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乙、李某丙的伤情为轻微伤。

2020年5月30日,双方在廉江市**街道办综治中心、**村委会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李某一方收到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一方的赔偿款8万元人民币,并对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一方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在本案中属从犯、初犯,并与被害人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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