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嘉禾县,身份证号码4310241984********,汉族,专科文化,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区**街**号***室(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7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3月19日,本案退回补充侦查,同年4月17日重新收案;2020年5月18日,本案退回补充侦查,同年6月18日重新收案。
肥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10日10时许,肥西县**镇****财务吴某某的腾讯QQ联系人名单上显示为孔某某的联系人(号码:307906340),冒充该肥西县**镇**电器老板孔某某,让吴某某分别向指定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305206000********)、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284800869********)转账498000元、400000元,吴某某误认为系孔某某发出指令,遂向上述账户分别转账498000元、400000元;上述账户收到转入的898000万后,随即先后将钱分散转至银行卡、支付宝等金融账户。然后,犯罪分子将上述资金购买USDT数字货币。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在明知对方蔡某某为台胞人员,且明知让其代销的USDT数字货币为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帮助其在火币网上销售,从中牟利。自2018年11月22日至2019年1月10日,李某甲共为蔡某某代销约392万个USDT币,获利2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肥西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某甲构成犯罪的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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