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斗检二部刑不诉〔2020〕Z5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现住址珠海市斗门区**镇**村**路**号。案发前系广东**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因被广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拖欠工资,该公司员工袁某某、林某某于2019年1月25日到珠海市斗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斗门区人社局)进行投诉。经调查,斗门区人社局认定**公司拖欠员工袁某某、林某某、李某丙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58155元,其中拖欠袁某某人民币30000元,拖欠林某某人民币14400元、拖欠李某丙人民币13755元。
2019年2月26日,斗门区人社局向广东**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林某某、袁某某、李某丙三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58155元。李某甲签收指令书后,因将公司资金用于申请特种设备许可证等公司项目,仍未足额支付上述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2019年3月12日,李某甲向袁某某有支付了1900元工资。2019年3月20日,斗门区人社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侦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经公安民警电话联系,于2019年5月8日自行到乾务派出所接受调查。2019年5月至7月期间,李某甲先后将拖欠林某某、袁某某、李某丙三人的工资足额支付完毕,并取得三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立案后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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