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九三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九三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九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62********,汉族,初中文化,原依安县**合作社**股东,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农垦社区**区**委**号。2019年3月4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齐齐哈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0日被该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齐齐哈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2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现更名为九三人民法院)就王某某(原告)诉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被告)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李某甲返还王某某土地承包费人民币80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甲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同年11月21日,王某某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向李某甲送达执行通知书,李某甲仍未按照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2018年1月9日,李某甲用其与黑龙江省依安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经营合同获得的2019-2021年度耕地承包权作为抵押担保,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在暂缓执行期间,李某甲未经法院允许私自将抵押的耕地承包权转让他人且未将收取的土地承包费交付法院,致使判决无法执行。九三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7日对李某甲司法拘留十五日,同年2月28日将李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一案移送垦区公安局齐齐哈尔分局。同年3月1日,李某甲将执行款人民币884,600元转入九三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履行了判决义务。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19年3月4日被垦区公安局齐齐哈尔分局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户籍证明、归案说明、民事判决书、国有农场耕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收据、汇款业务凭单、证人王某某、张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杜某某、娄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1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