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7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辽阳市动物防疫站办事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现住白塔区**街**层,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刘某某民间借贷一案,白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甲偿还刘某某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后李某甲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1月21日,白塔区人民法院对刘某某申请执行李某甲民间借贷一案正式立案,同年12月20日向李某甲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在民事审判阶段,法院保全查封了李某甲所有的位于白塔区京都国际房屋一处(115.52平米);2018年1月19日,冻结李某甲工资收入;2018年1月26日,冻结李某甲住房公积金;2019年1月8日,查封担保人王某某所有路虎车一辆,查封担保人李某乙所有福特车一辆,查封担保人乔某某所有房屋一处(72.54平米)。
2019年1月14日,法院划拨李某甲工资51000元,2018年7月18日,划拨李某甲住房公积金74800元,2018年9月30日,李某甲交付执行款7000元,2019年1月7日,李某甲交付执行款50000元。以上共182800元已经交付申请执行人。2020年6月12日,法院拍卖担保人李某乙所有福特车一辆,成交价为363000元,暂未交付申请执行人。
2019年9月11日,法院张贴腾房公告,责令李某甲腾退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但是至今未腾退,该房屋评估价值545678.36元,暂未拍卖;2019年9月24日,法院张贴腾房公告,责令担保人乔某某腾退担保的房屋,因乔某某无处居住向法院申请暂不腾退,但其向法院交纳10万元保证金。该房屋评估价值391716.00元,暂未拍卖;担保人王某某因其名下车辆暂无法交付,已向法院交纳10万元保证金,并表示在可以交付时配合评估拍卖。
白塔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9月20日,对李某甲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一案立案侦查。认定:1,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1月28日,将其名下一辆车牌号码为辽K****5奥德赛车辆以2万元转让给案外人王某某,但未在报告财产令中报告此项财产的变动情况;2,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2018年9月13日将其名下在太平洋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的收益类保险提取,提取金额为28054.88元,但未在报告财产令中报告此项财产的变动情况;3,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名下的中国银行卡(62838803********)信用卡从2017年11月15日至2019年7月15日的消费还款记录显示:消费金额累计达516295.81元,远超于日常生活开销。
本院认为,对于该起执行案件,人民法院控制和处理的财产足可以满足对该案判决、裁定的执行,李某甲实施的上述行为不能致使人民法院对该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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