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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抢劫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绥化市北林区**小区**期**栋**单元**室。因涉嫌抢劫罪,经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9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10月19日重报。

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伙同孟某某、倪某某等人在绥化市乡满屯饭店门口,将被害人李某乙围住并向李某乙索要打伤孟某某的医药费及摔坏苹果手机的赔偿钱,李某乙称没有钱,于是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开始对李某乙进行殴打并威胁李某乙,致使李某乙被迫用手机微信给李某甲转账两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被害人李某乙赶到现场后,将孟某某、任某某打倒在地致二人轻微擦伤,并导致孟某某的苹果 XS手机被摔碎,任某某的苹果 X手机被摔丢的客观事实存在。在周某某的斡旋下,李某乙同意拿钱给孟某某、任某某看病并赔偿手机。后孟某某见李某乙又不想赔钱了,给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打电话求助。李某甲等人赶到现场,李某甲先打了李某乙几个耳光,并要求李某乙赔偿医药费和手机损失费2万元,否则报警处理,后李某乙通过手机转账转给李某甲2万元。从卷宗证据看,每部手机购买时的价格在8000元左右。另外孟某某、任某某二人轻微擦伤,李某甲、孟某某、任某某向李某乙索要2万元赔偿款并不算太高。其次,这2万元的性质是索要的赔偿款,并不是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出于抢劫犯意的财物,现有证据认定李某甲具有非法占有的抢劫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后,对于李某甲对李某乙的殴打行为,该行为不属于抢劫犯罪中的“暴力胁迫”,应视为在索要赔偿款过程中的一种过激行为。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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