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个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99********,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元阳县人,无职业,住元阳县**镇**村委会**组**号。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强奸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被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1月23日两次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2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个旧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伙同白某某、李某乙(分案处理)与被害人刘某某先后到个旧市百货大楼附近“**酒吧”、个旧市邮电巷**馆、个旧市**宾馆**房间内饮酒, 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白某某、李某乙趁被害人刘某某处于醉酒状态,在个旧市**宾馆**房间内先后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性关系。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个旧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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