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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住海南省文昌市**镇**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5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长立,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8日至9月26日,自2019年11月8日至12月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三次(自2019年8月16日至8月30日,自2019年10月27日至11月10日,自2020年1月6日至1月20日)。

文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 年11 月27 日,同案犯伍某甲(已起诉)伙同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和何某某、陈某某、李某乙、许某某(均另案处理)商定经营电子游戏机行业,并在文昌市**镇**茶店对面处开设经营**娱乐园,主营游戏性质的游戏机,同时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把具有赌博性质的发财机和打鸟机共六部赌博机混在一起经营。为逃避打击而后将赌博性质的发财机和打鸟机搬至**娱乐园四楼经营。2016 年12 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由同案犯伍某甲、陈某某聘请进场工作,主要负责**娱乐园的财物管理工作,每周到**娱乐园三至四次,收集由同案犯伍某甲、许某某提供的支出收入流水账数据于每月的16 日进行登记制表,并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伍某甲。通过调取同案犯伍某甲的银行账户发现,自2016 年12 月10 日至2018 年12 月18 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共向同案犯伍某甲转账40 笔,转账金额共计2269895 元人民币。根据冯某某、伍某乙的陈述,**娱乐园四楼进注赌博机场所后,冯某某就持有其一银行卡为四楼赌博场所进行资金的周转。在四楼赌博场所上班的服务员到下班时会将每日结余款项通过微信转给冯某某,冯某某收到四楼赌博场所的收入后就会将赌场收入的资金通过微信转给许某某。通过核实,冯某某持有该卡在四楼赌场开业至关闭期间,共转入金额共计人民币893335 元。另据冯某某的陈述,与其轮班的伍某乙个人也同样持有一张银行卡负责微信转账用的,形式也是由四楼服务员在下班时将四楼赌博的收入通过微信转给伍某乙,伍某乙最后再通过微信将四楼赌博的收入转给许某某,据此通过分析得出,**娱乐园赌博机场所所产生的收入为约178 万元。陈某某、李某乙共分配违法所得约40 万元,同案犯伍某甲、何某某和许某某各分配违法所得约20 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文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检  察  官:陈远如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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