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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开设赌场案)_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岱检一部刑不诉〔2020〕3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身份证号6105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镇**社区**户。2019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舟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被强制医疗。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21301961********,汉族,户籍地安徽利辛县**镇**村**户,现住舟山市普陀区**街道**村**号,系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父亲。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1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刘某某(己判决)等人在岱山县高亭镇庙后民宅、南峰山民宅等地组织20余名赌博人员以“打牌九”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赌场累计开设20余次。刘某某是赌场的组织者,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赌场抽头和维护赌场秩序。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主动到岱山县公安局高亭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经司法鉴定为李某甲在实施犯罪期间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10月29日,在本案取候审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实施强奸、非法拘禁、殴打他人暴力行为,被舟山市普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起被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于舟山市第二人民医院,2020年4月20日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强制医疗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舟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实施犯罪期间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帮助犯罪行为属从犯、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具有上述三个减轻或从轻量刑情节,目前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己被强制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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