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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开设赌场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9********,汉族,**程度,无业,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现住苍南县**镇**小区**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通过微信组建和管理一微信赌博群,供群成员以龙港麻将APP的方式在群里进行赌博,约定赌注为0.3元或者0.5元,微信赌博群内群成员三十余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作为群主可因微信赌博群内赌博次数达标获取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赠送的龙港麻将钻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Vivo手机一部;

2书证:身份信息材料、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截图照片;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缪某某、吕某某、卢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白色viv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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