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涵检公刑不诉〔2019〕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原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莆田市涵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6月4日、自2019年7月17日至2019年8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5月5日、自2019年7月14日至2019年7月19日、自2019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29日)。

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份至9月份间,同案人李某乙(另案处理)在上海****有限公司务工期间收取王某某、翁某某、林某某等人“六合彩”赌资后向上线方某某、卢某某投注。自2017年7月至9月间,同案人李某乙通过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向上线卢某某投注,赌资共计500多万元(人民币,下同),犯罪嫌疑人李某甲非法获利13000元。

本院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