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浈检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广东省揭西县**村委**村**号,现住韶关市浈某某**村**号。2017年12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22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本院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26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2019年1月21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2月20日补查重报。
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杨某甲(另案处理)分别在韶关市浈某某南郊三公里六一村“福万家超市”,韶关市浈某某南郊五公里“美佳超市”,韶关市浈某某南郊七公里乐园镇新村77号“宝良超市”放置“夹烟机”,以夹出香烟回购兑换现金方式伙同杨某乙(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开设赌场,容留赌客邓某某、潘某某、唐某某以及未成年人陈某某、邹某某、易某某进行赌博。经韶关市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2017]第003号鉴定,卖烟机(自动礼品售卖机)陆台具有赌博功能。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某甲虽然实施了设置赌博机二台的行为,但在案证据难以证实其行为达到了开设赌场罪的定罪处罚标准,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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