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90********,汉族,大学文化,河南省**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住河南省郑州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2020年8月28日,本院决定将该案退回灌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27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灌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明知杨某某(已起诉)利用“百业链”APP诈骗,还为其编制“百业链”APP软件,并提供技术支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灌云县公安局认定李某甲明知杨某某利用“百业链”APP实施诈骗的主观故意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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