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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208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住**镇**小区**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7日19时许,李某乙(已判决)纠集李某丙(已判决)、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李某甲纠集李某丁,李某丙纠集孙某某、杨某某、尹某某等一行十人,驾车从苏州至灌南县孟兴庄镇李埠村李某戊家小店,李某乙、李某丙、孙某某、杨某某、尹某某等人持木棍将李太连家小店内柜台、商品、货架等部分商品砸坏,损失价值2631.1元。期间,李某甲站在店外未实施打砸行为,其纠集的李某丁也未参与打砸。

2018年5月11日,李某己与李某戊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戊对李某乙等人行为表示谅解。

被不起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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