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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威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公诉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威,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8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巷11-6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威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3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威饮酒后驾驶粤PJ2****号牌小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西堤路运动营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威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21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威的血液乙醇含量123.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放行条、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威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威对本案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李某甲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威不起诉。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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