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88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20年7月10日14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北门处参与聚集,站在人群最前排右手持手机拍摄,被后方人流涌挤后站立不稳倒向右侧,将其右侧正在执行出警任务的民警隗某某压倒在地。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20年7月1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没有主动攻击民警,是其身后的人往前挤,其没有站稳,倒在民警身上,和民警一起摔倒在地;
2、现场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及李某甲父亲李某乙提供的手机录像证明,案发时李某甲右手持手机欲向前走拍摄录像时,被后方人流涌挤向前,其右侧民警隗某某用右手及右臂欲阻止其向前,其左前方一名辅警用右手扶李某甲左肩及后背处、左手扶民警隗某某腰部,同时李某甲左后侧有人向前涌挤,将李某甲挤向右侧,李某甲站立不稳,向右侧转身体时摔倒并将民警隗某某压倒在地。
本院认为,根据现场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及李某甲父亲李某乙提供的手机录像,证明系李某甲站立不稳压倒民警,其无故意摔倒民警的行为,李某甲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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