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5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9日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李某甲、董某某(另案处理)夫妇在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翻建其位于东海县**乡**村**号的房屋,且存在违法扩建的情况,经有关部门确认,翻建房屋系违法建筑。东海县**乡人民政府先后于2018年4月17日、7月6日依法向其下达了停工通知书和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并多次派员进行现场执法,李某甲虽表示停工,但在执法人员走后仍偷建房屋。2019年6月19日15时许,东海县**乡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前往李某甲家对违建房屋进行拆除,遭到李某甲、李某乙泼洒粪便、持砖块、木棍暴力阻拦,造成执法人员戚某某多处体表受伤,经鉴定评定为轻微伤。
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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