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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200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别墅。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20年6月8日19时30分许,在本市**小区门卫室取快递时与保安张某某发生口角,并对张某某施以殴打。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到达现场后,欲将李某甲带回分局接受调查,李某甲及李某甲父亲李某乙(另案处理)用拳脚对民警施以殴打,造成民警骆某某、孔某某、周某某及辅警徐某某不同程度受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李某甲系学生,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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