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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妨害公务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公诉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67********,回族,文盲,农民,住海原县**区**居委会**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5月27日被海原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海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30日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5日8时许,海原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派民警驾驶宁E****警车前往海原县老城区耙子洼桥头处警,民警到达现场经调查了解,田某甲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李某乙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在等待交警处理过程中,黎得全、黎应财等人上坟返回家途中,以田某甲车辆妨碍其通行为由,继而与田某甲发生争执,父子二人对田某甲实施殴打后离开现场。民警遂到黎得全家中将二人带至案发现场了解情况时,黎得全、田某乙、黎某甲等人又与田某丙等人发生争执、打架。民警依法传唤黎应财到城关派出所接受调查时,黎得全、黎应财、黎应发、黎某乙、田某丁、田某乙、黎某甲采取辱骂、扯拽、撕扯、头顶、拳打、挡警车等暴力手段进行围攻阻碍执法,李某甲、黎某丙先后也赶到现场,造成民警执法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并引来众多群众围观,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处警民警被迫请求海原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增援,才将黎得全、黎应财、黎应发等人依法带至城关派出所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黎得全等人实施妨碍海原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执行公务活动中,虽赶到案发现场,但现有证人证言及警察执法记录仪记载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客观上没有实施妨碍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主观上没有妨碍公务的故意;故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桂兰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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