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家园**号楼**室,无前科。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失火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山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松山区初头朗镇三把火村南沟上坟时不慎将坟地周围杂草引燃,造成林地起火。起火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进行扑救,后因身体原因离开现场,过火地块位于松山区初头朗镇三把火村南沟,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92.6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10亩,未成林林地67.6亩,灌木林地15亩,其他用地182.5亩,烧死樟子松幼树2028株,落叶松150株。2020年4月5日、4月6日得到过火林地所有人的谅解。
另查明,2020年4月4日15时到松山区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驻人口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毛某某、李某丙等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李某丁等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失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条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不起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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