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95********,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街**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浦北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亲属去到浦北县**镇**社区**村**岭扫墓祭祖,其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和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的情况下,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炮竹,不慎引起火灾。发生火灾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打电话报警并和亲属积极组织人员扑救山火。经众人奋力扑救,当天18时许明火被扑灭。经鉴定,火灾过火有林面积8.66公顷。
2020年10月24日,李某甲主动投案。2020年11月8日,李某甲与李某乙、薛某某等受害群众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人民币7万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作案工具打火机等物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韦某、李某等证人证言;李某乙、薛某某等被害人陈述;李某甲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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