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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合同诈骗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1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70********,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街**街**栋**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7年8月16日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 2017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8年5月27日至6月26日)、(2018年8月10日至9月1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8年5月13日至5月27日)、(2018年7月27日至8月10日)、(2018年10月10日至10月25日)。

侦查机关认定:李某甲伙同李某乙、李某丙,以为汪某某办理4.8亿元的定期存单做抵押贷款,需要缴纳600万元贴息费的名义,与汪某某签订合同,骗取汪某某600万元人民币存入李某甲银行账户,在未经汪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李某甲将500万元人民币存入李某丙账户内,但4.8亿元贷款一直未予办理.后李某甲退还汪某某90万元人民币后与汪某某失去联系,后李某甲被查获。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认定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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