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是4108021973********,汉族,大专毕业,焦作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解放区**花园**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25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豫HS****小型普通客车,沿修武县周庄乡小郜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修武县孟村北时,被在此执勤的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2020年4月24日,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46mg/100ml,符合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查获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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