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群众,居民身份证1329301961********,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住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黄骅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1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小型轿车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国道)39KM+900M处,与前方顺停的赵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李某甲、李某乙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李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某无责任;李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诊断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委托书、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综上,本部门(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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