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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11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延津县**路**号**楼**号,系**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陕A****9的白色奔驰牌小轿车,从其单位所在地本市高新区锦业路附近由东向西行驶,至丈八四路时适逢交警在此执勤检查,遂被查获。经抽取血样鉴定,李某甲血液中含有乙醇,血醇浓度为82.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量结果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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