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1〕9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绰号无,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政治面貌群众,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76********,驾驶证号码为4415221976********,准驾车型为C1,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巷**号之三,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山庄**豪苑**,工作单位为深圳市**商贸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7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志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6日1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粤B1****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街道**路坂田医院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34.67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乙醇含量达在140 mg/100ml以下,没有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从重处罚情形,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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