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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镇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6********,汉族,大专文化,宁波**有限公司销售,户籍地山东省单县**镇**行政村**号,现住宁波市镇海区**街道**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0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B*****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镇海区宁镇线由东往西行驶至宁镇线液化大厦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乙醇浓度为1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执勤报告、人口信息表、归案经过、检验报告、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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