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井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74********,群众,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村**区**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井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井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调查核实了相关事实,审查了全部案卷证据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血检乙醇含量为120.36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系初犯,无前科,未受过行政处分,被查时驾驶证、行驶证状态正常,配合执法检查,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实际损害和后果。酒后开车上路确系为患有心脏病的父亲到县城买药。2020年5月1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提交了其父亲李某乙2018年在故城县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村委证明,同车人王某某书面证明。询问乘车人王某某,核实了乘车人王某某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电话交流情况。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父亲确系患有心脏病、糖尿病、高血压病,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到县城买药的说法合乎情理,李某甲与王某某供证一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的规定,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的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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